引自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DSM-4)》
失眠癥是一種持續相當長時間的睡眠的質和/或量令人不滿意的狀況。在診斷失眠癥時,不能把一般認為正常的睡眠時間作為判斷偏離程度的標準,因為有些人(即所謂短睡者)只需要很短時間的睡眠,卻并不認為自己是失眠患者。相反,有些人為其睡眠質量之差痛苦不堪,但他們的睡眠時間從主觀上和/或客觀上看都在正常范圍。
在失眠者中,難以入睡是最常見的主訴,其次是維持睡眠困難和早醒。然而,病人主訴中通常以上情況并存。典型情況是,失眠發生于生活應激增加的時候,并多見于婦女、老年人及心理功能紊亂和社會經濟狀況差的人群中。如果一個人反復失眠,他就會對失眠越來越恐懼并過分關注其后果。這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使得這個人的問題持續存在。
就寢時,失眠的人會描述自己感到緊張、焦慮、擔心或抑郁,思想象在賽跑。他們常常過多地考慮如何得到充足的睡眠、個人問題、健康狀況,甚至死亡。他們常常試圖以眼藥或飲酒來對付自己的緊張情緒。清晨,他們常訴感到心身交瘁;白天的特征是感到抑郁、擔心、緊張、易激惹和對自身過于專注。
當在生活中哄孩子上床睡覺有困難時,我們也常會說兒童有睡眠困難(并非睡眠本身);照料孩子入睡困難不應在此編碼,但在ICD-10第二十一章中有此分類(Z62. 0,父母照看不周)。
診斷要點
為了確診,下列臨床特征是必需的:
(a)主訴或是入睡困難,或是難以維持睡眠,或是睡眠質量差;
(b)這種睡眠紊亂每周至少發生三次并持續一月以上;
(c)日夜專注于失眠,過分擔心失眠的后果;
(d)睡眠量和/或質的不滿意引起了明顯的苦惱或影響了社會及職業功能。
主要是“睡眠的質量和/或數量”不滿意是病人唯一的主訴,就可以作此診斷。如果失眠是基本癥狀或失眠的長期性及嚴重性使得病人把它看作是基本癥狀時,即使存在其它精神癥狀如抑郁、焦慮或強迫等,并不能否定失眠癥的診斷。其它共存的障礙,如果癥狀顯著、持續存在,必須采取相應的治療時,也應予以此診斷。應當指出,大多數失眠者通常過分關注自己的睡眠紊亂,而否認存在有情緒問題。因此,必須進行仔細的臨床評定,然后才能排除失眠這一主訴的心理基礎。
失眠是其它精神障礙中常見的癥狀,如情感性、神經癥性、器質性及進食障礙,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及其它睡眠障礙如夢魔。失眠也可伴發于軀體障礙,躺臥有疼痛,不適或服用某些藥物時。如果失眠僅僅是某一精神障礙或軀體狀況的多種癥狀中的一種,即它在臨床癥狀中并不占主要地位,那么診斷就應限定于主要的精神或軀體障礙。
此外,另外一些睡眠障礙如夢魘、睡眠一覺醒節律障礙、睡眠呼吸暫停及夜間肌陣攣,只有當它們導致了睡眠的量或質的下降時,才能確立診斷。然而,在上述各種情況中,如果失眠是主訴之一且失眠本身被看作是一種狀況,那么在主要診斷之后應附加本診斷。
本診斷并不適用于所謂“一過性失眠”。一過性睡眠紊亂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常現象。因而,由于某些心理社會應激,有幾夜沒睡好,不應在此編碼,但如果合并其它有臨床意義的征象時,可以考慮為急性應激障礙(F43. 0)或適應性障礙(F43. 2)的一部分。